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我校党员发展工作的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切实贯彻党员发展方针,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培训制、预审制、票决制、公示制、责任追究制,确保发展党员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积极发展优秀青年教工党员,适度调控学生党员数量和结构,巩固教工党员队伍比例,保持学生党员适度规模。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广大青年对党的认识,及时掌握青年教师和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对于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青年,要做到政治上引导、业务上培养、生活上帮助,全面关心他们的成长,鼓励他们向党组织靠拢,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情况。
第六条 将符合条件的入党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可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备案。
申请人是团员的必须经过团组织推优,团委要加强对分团委推优工作的领导,确保团组织推优工作质量。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主要条件:
(一)具有一定政治理论知识,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维护学校党委的权威、学校的发展稳定;
(二)对党有比较全面的认识,积极要求加入党组织,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三)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表现突出,作风正派、团结同志,乐于奉献,热心公益,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四)对申请入党人有不少于三个月的考察了解。
第八条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程序
(一)党支部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从入党申请人中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二)党支部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前,要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审阅入党申请书,个别听取党员对申请人的评价,了解申请入党人的政治倾向、入党动机,征求党小组、党支部委员对申请人能否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意见,听取工作部门负责人或班主任对该同志的现实表现所作评价;
(三)多方了解入党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成长经历和思想、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
(四)深入工作部门、教研室、班级、宿舍等学习、工作地了解入党申请人在集体中的日常表现;
(五)召开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召开支部大会,充分讨论、研究决定入党积极分子;
(六)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情况报党委、党总支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一般应指定党员教师、辅导员或学生党员担任联系人。对从事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工作的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一般由党支部负责人、党员专家教授担任联系人。联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工作。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加强个别谈话指导,鼓励和帮助他们发扬优点,克服缺点,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小组、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并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认识和实际表现,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五)自申请入党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起,需按要求定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考察情况”一栏。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行党校培训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谈心谈话等相结合的学生、教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方式,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党总支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纳入党建总结报告内容。
第十二条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应体现连续性,做好新生、新进教工入党积极分子的审查和培养工作,做到考察有衔接,培养无间断,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做好入党积极分子转出衔接工作。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入党动机端正、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基层党委备案同意后,可列为发展对象;设党总支的基层组织,经党总支审议同意后报学校党委审批同意并备案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拟列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党章规定的入党条件,基本达到党员标准;
(二)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组织对其培养、教育、考察时间一般在一年及以上;
(三)个人经历及家属、主要社会关系清楚;
(四)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自觉为党的事业而努力奋斗,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遵纪守法,在群众中威信高;
(五)完成了规定内容的培训教育,掌握了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并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梦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第十五条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
(一)支委详细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过程的汇报;
(二)党支部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查阅档案等形式,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日常表现。对学生积极分子,特别注重征求班导师和辅导员意见;对于教职工积极分子,注重听取主管领导及同事意见;
(三)发展对象是团员的,同时接受团组织的考察,定期听取团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意见;
(四)召开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充分酝酿讨论研究,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并将发展对象初步名单报学校党委(基层党委)审批备案后,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六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七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习情况、社会实践情况、现实表现等,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基层党委、党总支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其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对来校务工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应参加学校党校举办的短期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天,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接收预备党员必须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上级党组织进行预审,基层党委预审同意做出批复,党总支预审材料后需上报学校党委预审并同意。
学校党委或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党委或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以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公示的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五)宣读并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六)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决议进行表态。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逐级报基层党委审批,党总支审议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的正式党员人数,实际到会的正式党员人数;票决结果中同意的、不同意的、弃权的各多少名;支部大会通过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第二十五条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委派党委、党总支委员同发展对象个别谈话,进一步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目的与动机及对党的认识情况,对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学习掌握的情况,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的教育,并有针对性地指明其努力方向。谈话人要将谈话的情况和本人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基层党委、党总支汇报。
第二十六条 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基层党委主要审议拟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并在《入党志愿书》填写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注明预备期起止时间,党委书记签名盖章,加盖基层党委公章,报党委组织部备案,书面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基层党委会讨论两人以上入党问题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党总支收到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材料后,必须在支部上报的三个月内召开总支委员会对是否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进行讨论和表决,填写总支审议意见,总支书记签名盖章,加盖党总支公章,并于一周内上报校党委审批。学校党委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审批。
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支部上报的三个月内召开党委会进行审批,并及时上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审批时间,但不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七条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八条举行入党宣誓。预备党员被批准后,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宣誓,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应及时组织入党宣誓仪式。
第二十九条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交给任务,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至少每半年要安排专人与预备党员谈话一次,了解其各方面的表现情况,预备党员每半年至少书面汇报一次自己各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同时填写好《预备党员考察表》中有关内容。
第三十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犯有严重错误或违法违纪,经逐级审核和学校党委批准,在预备期间即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基层党委审批、党总支审议后报学校党委备案或审批。党支部在做出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前,一般应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基层党委、党总支和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召开党支部大会做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基层党委审批、党总支审议,报党委备案或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一般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一)本人向支部大会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和主要优缺点,以及应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支委会向支部大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和理由;
(三)支部大会充分讨论;
(四)表决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转为正式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到有效票数内;
(五)宣读并通过支部大会决议。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相应栏目中,大会决议主要包括申请转正人的主要优缺点,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申请转正人能否被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表决结果,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等。
第三十二条基层党委、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必须在支部上报的三个月内审批或审议。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离开学校时应及时报告所在党组织,党组织应当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以外单位转入学校的预备党员,基层党委、党总支要严格审查入党材料,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党委组织部审核确定,对符合条件的预备党员要及时衔接好预备期的继续考察工作,如认为有必要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四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派专人负责整理归档,党员毕业或工作变动离校时,由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负责转达给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人事档案部门。对于在校学习、工作期间尚未履行入党手续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在离校前,党组织应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并将登记表随同其他培养考察材料一并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适时转往新单位党组织。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五条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各级党组织必须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为发展党员工作第一责任人,负有领导责任;各级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为发展党员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保证发展党员工作中坚持原则和程序,严格按照《细则》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坚决防止和纠正忽视质量,杜绝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工作,定期向上级报告党员发展计划和检查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适时向各基层党组织通报。
第三十八条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党委加强对基层党务工作者的培训,提高他们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应确定专人管理申请入党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有关档案,及时进行更新整理,做好申请入党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正式党员各类人员各时期的入党材料,做好转入转出衔接工作,确保材料的完整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