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示范实验室专项经费的管理,促进我校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加强实验室对外开放和资源共享,根据我国《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有关政策法规和《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实验室专项经费使用的范围包括:添置和更新实验室日常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实验室小型维修和改造、创新性实验项目、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实验耗材、实验室对外交流、实验教改教研项目及论文发表、实验教材编写、实验室日常管理等。
第三条 示范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管理。采取“项目申报,专家论证,跟踪管理,严格验收,效益评估”等管理办法,确保实验室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四条 示范实验室专项经费的来源包括上级部门专项投入和学校配套。学校根据财力,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金额的示范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上级部门的投入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二章 经费预算和审批
第五条 示范实验室于先年提出下一年度经费预算计划。
第七条 实验室建设与资产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实验教学发展的实际情况审定申请项目。
第八条 实验室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汇总项目,并根据学校预算确定的当年示范实验室建设经费总额度,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九条 由财务处和实验室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根据主管校长批准的计划将经费指标下达到相关的示范实验室,由实验室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和相关学院共同管理。
第十条 各示范实验室根据学校下达的经费指标,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报实验室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十一条 财务处根据经费指标和资金使用计划对专项设立单独帐户,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且进行核算。示范实验室使用经费时必须遵守财务规定,专款专用,并严格按项目内容执行。
第三章 管理和检查
第十二条 示范实验室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立项内容和财务规定的要求,否则财务处不予支付经费。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将不定期地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工作完成的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 当年立项的项目原则上当年完成,凡项目因为某种原因中途停止执行或不能按期完成,应及时报告实验室建设与资产管理处,项目内容的调整需要重新办理经费审批手续。
第四章 验收和评估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立项单位应向实验室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提交完工报告。完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示范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工作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方面。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按照立项申请的内容对立项单位进行验收。对既没有说明原因,又没有按时间或要求完成任务的立项单位,停止下一年度示范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的投入。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一年后,立项单位应根据运行情况,写出详细的效益报告交实验室建设与资产管理处。 实验室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协同教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立项单位进行投资效益评估。凡效益不明显或不交效益报告的单位,将不考虑下一年度示范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的投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